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
(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
(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进度、施工环境和质量控制需要等制定检测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测抽检数量、频次、部位等内容,检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施工部位抽取、样品采集和检测视频采集等工作,并做好现场检测条件和安全保障。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试验方法开展现场检测,做好仪器设备的状态确认和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并长期留存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资料。
(二)规范试样的制取和送检。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和养护,施工单位要配备符合条件的试验场所及设备设施,配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场试验人员,试件制取过程要留存现场影像资料。特别是对混凝土试块,要做好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确保试样的合规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进场建筑材料的直接取样送检,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先验后用制度,复验建筑材料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标识后及时送至检测机构检测。实施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对见证试样的制作、取样、送检全过程进行旁站见证,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并做好见证记录。
三、强化检测过程管理
(一)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在资质规定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要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发现试样真实性存疑或不符合见证要求的,不得接收。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和试样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要对检测试样收样、流转和检测等全过程进行视频采集,长期留存有关视频影像资料,确保试件样品的委托、收样、流转、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可追溯性。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规定。检测机构要独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要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如实记录,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检测报告中的数据、结论等内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质量检测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规范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使用功能等,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施工处理,监理单位对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检测机构上报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加强对处置方案制定、处置过程以及质量验收的监督。
四、压实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责任
(一)加强检测全过程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受理质量监督申请时,严格审查检测合同,对于未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日常过程监管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质量验收严格把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委托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测项目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竣工验收监督时,要将主要建筑材料进场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工程实体质量以及使用功能质量检测报告列入重点监督内容,切实规范竣工验收管理。
(二)强化检测行业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健全完善检测行业监管相关制度,持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省厅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太原市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城市要全覆盖检查;要对日常监管问题突出、投诉举报数量较多、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撤销或注销资质又取得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对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罚曝光,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明确过渡期监管。对于建设单位委托及检测费用列支的有关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总包合同的,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住建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此类工程项目检测活动的过程监管。12月31日之后开展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参建主体检测行为的监管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步处置,同步报送。省厅将适时对属地主管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属地监管情况作为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和示范评价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