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住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纸质或电子文件方式对调查取证、调查处理建议、专家论证意见、申辩听证情况、内部审批程序、行政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摄像、视频监控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对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交办以及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涉及行政执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交接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保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九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现场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取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 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和其他应当考虑因素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行政执法检查的科室(单位)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执法检查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局法制机构,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对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