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行政审批科 编辑:宣教中心发表时间: 2021-04-27 11:30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运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43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51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精准施策、统筹部署的原则,积极改进审批方式,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健康,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市局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及时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建设项目已按程序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采取网上申报,纸质资料邮寄的方式申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予以许可,许可证以邮寄方式发放。

建设项目试生产(基建)到期尚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试生产(基建)期限顺延至疫情结束,同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疫情结束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暂不适用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申请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预约等形式,适时办理。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指导帮助证件到期和试生产(基建)到期自动顺延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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