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时间:2024-07-09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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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地址:古魏镇学府西街
你(单位)2023年5月未经批准先占用大禹渡村南草地16.76亩用于修建禹王台太空舱度假休闲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非法使用草地面积16.76亩。按每亩1000元罚款,计人民币167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到农商行南卫银行(账号:65415101030000000033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