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时间:2024-01-18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当罚字〔2023〕3号
黄河家私商场二部: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地址:********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16时,在黄河家私商场二部因家具物资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听取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大写)( ¥:100)。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南磑镇人民政府。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