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时间:2023-04-21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当罚字【2023】1号
王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于2023年1月1日15时,在违法地点新南张村因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听取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南磑镇人民政府。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3 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