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2-01-27 信息来源:芮城县司法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行使主体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任事
项依据
备 注
项目 子项
芮城县司法局


对律所、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费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法律援助机构转报的法律服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设立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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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 [转交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 [审查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3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查证。
  (三)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在7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在规定时间依法受理法律援助当事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过程进展进行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设立依据】《行政许可法》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设立依据】《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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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意结案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1.审查归档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进行审核,办案人员提交结案报告,订制案件卷宗并归档。
2.事后监管责任:制作案件补贴发放单,经中心领导和省司法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向承办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 《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 无
《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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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审核责任:对各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批准责任:依法对符合规定的材料报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厅党委审定。通过后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3.事后监督责任:表彰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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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 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5.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人民调解法》 无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设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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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号)第四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定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初步作出“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等次。
3.公示责任: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书面申请复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号)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号)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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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修订)
二十一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立案责任:对接到反映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决定责任:对当事双方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监督办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



【设立依据】《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无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设立依据】《行政处罚法》 无

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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