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教育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2-01-2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 |||
单位:(公章) | 主要领导签字: | ||
序号 | 类 别 |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
1 | ...... | ...... | |
2 | ...... | ...... | |
二 | 行政确认 | 共2项 | |
1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学籍注册、管理及变更确认 | |
2 | 行政确认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证书的确认 | |
三 | 行政处罚 | 共25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理 | |
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体罚学生等不良行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
四 | 行政强制 | 共0项 | |
1 | …… | …… | |
… | …… | …… | |
五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
1 | …… | …… | |
… | …… | …… | |
六 | 行政征用 | 共0项 | |
1 | …… | …… | |
… | …… | …… | |
七 | 行政给付 | 共4项 | |
1 | 行政给付 | 普通高中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给付 | |
2 | 行政给付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给付 | |
3 | 行政给付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金给付 | |
4 | 行政给付 | 幼儿园学生资助金给付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9项 | |
1 | 行政奖励 | 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 | |
2 | 行政奖励 | 对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 |
3 | 行政奖励 | 对全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 |
4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5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体育、艺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 | |
6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
7 | 行政奖励 | 对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
8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9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2项 | |
1 | 行政裁决 |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 |
2 | 行政裁决 | 对学生申诉的裁决 | |
十 | 其他权力 | 共6项 | |
1 | 其他权力 |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
2 | 其他权力 |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 |
3 | 其他权力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审 | |
4 | 其他权力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 | |
5 | 其他权力 |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 | |
6 | 其他权力 | 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确认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中小学学籍注册、管理及变更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四十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第十章 |
|
2 |
行政确认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证书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汇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7 |
行政处罚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9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教师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1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监督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3 |
行政处罚 |
对托幼机构违反卫生保健规定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集体用餐食品卫生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
《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5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体罚学生等不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给付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普通高中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意见》(财教〔2010〕356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财教〔2010〕243号) |
1.受理评审责任:公开资助文件和方案;按规定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人的申请;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审查;公开公正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2.复核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指标、程序审批;及时汇总上报。 3.资金发放责任:按照规定时间把资助金拨付到受助人(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 |
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
|
2 |
行政给付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晋财教〔201〕343号) |
1.受理评审责任:公开资助文件和方案;按规定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人的申请;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审查;公开公正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2.复核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指标、程序审批;及时汇总上报。 3.资金发放责任:按照规定时间把资助金拨付到受助人(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 |
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给付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 |
行政给付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08〕1号) |
1.受理评审责任:公开资助文件和方案;按规定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人的申请;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审查;公开公正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2.复核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指标、程序审批;及时汇总上报。 3.资金发放责任:按照规定时间把资助金拨付到受助人(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 |
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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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幼儿园学生资助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2〕124号) |
1.受理评审责任:公开资助文件和方案;按规定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人的申请;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审查;公开公正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2.复核责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指标、程序审批;及时汇总上报。 3.资金发放责任:按照规定时间把资助金拨付到受助人(或监护人)银行储蓄卡。 |
参照: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复议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秀)工作者评选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 山西省屏蔽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
2 |
行政奖励 |
对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 |
行政奖励 |
对全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
4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5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体育、艺术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表彰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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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7 |
行政 奖励 |
对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
8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2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奖励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9 |
行政奖励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0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135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裁决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1.受理阶段: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査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行政复议法》 |
|
2 |
行政裁决 |
对学生申诉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査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
《行政复议法》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其他权利 |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制度的规定》(国家[1986]27号)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
2 |
其他权利 |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 |
其他权利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
4 |
其他权利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5 |
其他权利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査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
《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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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利 |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 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
芮城县教育局行政其他类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7 |
其他权利 |
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信息公开。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