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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发布日期:2024-08-12 17:09 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字体:打印本页

20245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绛县坡里幼幼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为学生提供了米汤,并在留样登记台账中予以记录,但在食品留样柜的食品样品中未发现米汤未按规定遵守食品留样的相关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县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食品留样相关制度。

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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