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学校食堂违反食品留样管理规定案
发布日期:2024-08-12 17:07 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2024年4月至10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根据我县5月28日召开的“听民意办实事”项目推进会最新工作要求,我局将纠治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列入了“听民意办实事”项目,制定了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至6月份分三个阶段对全县96家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7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对一起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案情说明如下: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绛县乐义小神童幼儿园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留样记录中填写有2024年6月17日11时42分留样食品西红柿鸡蛋面、2024年6月18日11时53分留样食品猫耳朵,查看其留样柜时,留样柜中无任何留样食品,未按规定遵守食品留样的相关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县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食品留样相关制度。
本案针对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物留样的问题,通过行政处罚,责成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