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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学校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4-08-12 17:05 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字体:打印本页

4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对一起学校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现将具体案情说明如下: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新绛县富力城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县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整改相关问题,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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