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住宅房、宅基地自建房或公共租赁房迁入
发布日期:2023-11-28 10:04 来源: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在自购住宅房、宅基地自建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3)《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晋公通字〔2021〕95号)
4、办理流程:
(一)在本省范围内迁移户口的,申请人直接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 从省外迁入户口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 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准予迁入证明;
(2) 凭准予迁入证明在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或者委托公安机关通过跨省通办的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委托公安机关以跨省通办方式网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无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三)将户口迁出省外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5、所需材料
(一)迁入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租赁合同;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四)迁入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迁入人员不在同一户口时需要)。
6、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