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发表时间: 2024-03-28 10:18

  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九、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请全市广告活动主体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依法依规发布广告。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广告宣传内容,理性消费,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宣传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曝光违法广告活动主体,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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