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发表时间: 2024-04-11 10:17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永济市曾家营面粉厂生产的小麦原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晋名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太原桃园南路分公司销售的由运城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永济市曾家营面粉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小麦原粉,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济市曾家营面粉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麦原粉共生产125袋,共计625公斤,货值2500元;已销售3袋,共计15公斤,未销售122袋,共计610公斤。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标称生产企业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本地雨水增多,气候潮湿,原粮库库底库角原粮霉变。整改措施:对现存的小麦原粉进行委托检验;对粮库库角底周围以内的墙体用塑料布予以包围。

  经排查,委托生产企业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对生产者监督管理不严格。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流程进行;明确验货人员,完善货物入库流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曾家营面粉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小麦原粉(5kg/袋)共计122袋(其中1袋已使用)。

  经调查,运城良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5000元。

  二、平陆县城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陆县城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

  10月12日的生姜,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风险控制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陆县城镇万家福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箱,货值16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平陆县城镇万家福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因为购进的蔬菜是采购的并非种植的,考虑种植过程导致。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

  3.依法处罚情况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平陆县城镇万家福购物广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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