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发表时间: 2024-02-27 16:27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津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酥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的芝麻酥糖,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芝麻酥糖共生产600袋,货值2274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个别员工未按照规定洗手消毒。整改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做好日常消毒监督检查;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做好消毒工作。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龙欣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74元;

  (3)罚款70000元;

  罚没款共计72274元。

  二、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的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共生产316盒,共计93.60公斤,货值1896元;已召回41盒,剩余已全部销毁。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销售商未按产品储存条件存放造成不合格。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其原因是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橙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的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共购进150袋,货值66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要求供货商提供资质及商品的检验报告;要求员工及时检查商品保质期。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壹碗羊肉汤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壹碗羊肉汤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壹碗羊肉汤店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壹碗羊肉汤店在使用该批次复用餐饮具-小碗时没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壹碗羊肉汤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五、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燕面食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燕面食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燕面食馆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燕面食馆在使用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时时没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燕面食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六、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哲饺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哲饺子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哲饺子店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哲饺子店在使用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时时没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哲饺子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七、新绛县城镇发财百货经销部销 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城镇发财百货经销部销售的菠菜,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绛县城镇发财百货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共购进5公斤,共计货值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城镇发财百货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菠菜时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和购进记录。整改措施:后续进货时及时索要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新绛县城镇发财百货经销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立案。原因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八、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爆浆脏脏包巧克力味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标称企业为天津市鸿运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2日的爆浆脏脏包巧克力味面包,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爆浆脏脏包巧克力味面包共购进30袋,货值10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爆浆脏脏包巧克力味面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产品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巢易家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巢易家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巢易家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0.5公斤,货值35.7元;抽检了2.218公斤,剩余的退回厂家。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巢易家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今后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认真检查产品质量。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徐闻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巢易家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阿胶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沧州顺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的阿胶枣,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阿胶枣共购进150袋,货值540元;已销售97袋,召回53袋。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阿胶枣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家福乐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爱媛38号橙子、云南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爱媛38号橙子、云南蜜桔,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易家生鲜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爱媛38号橙子共购进15.5公斤,货值136.71元;该批次云南蜜桔共购进101.5公斤,货值395.65元;均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易家生鲜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爱媛38号橙子和云南蜜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水果供应商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执照及水果来源的可靠性;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爱媛38号橙子案件线索移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云南蜜桔案件线索移送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尚东易家生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山西怡嘉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怡嘉乐超市有限公司 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的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西怡嘉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共购进48盒,货值47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怡嘉乐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闻喜煮饼(油炸类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后续进货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怡嘉乐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纯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盐湖区张良良峰红薯种植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4日的纯红薯粉条,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纯红薯粉条共购进10包,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纯红薯粉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后续进货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大福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临猗县北辛鲜又好购物广场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猗县北辛鲜又好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的螺丝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猗县北辛鲜又好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10公斤,货值4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猗县北辛鲜又好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陕西省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猗县北辛鲜又好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永济市采丰饺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采丰饺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的油炸花生米,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济市采丰饺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炸花生米共购进9公斤,货值41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采丰饺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油炸花生米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采丰饺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5.8元;

  2、罚款5500元。

  罚没款共计5915.8元。

  十六、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副食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的香蕉,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0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副食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海南临高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安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甜椒、姜、白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安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的甜椒、姜、白萝卜,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甜椒和姜的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萝卜的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安蔬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5公斤,货值1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姜共购进5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白萝卜共购进5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安蔬菜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该批次甜椒和白萝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管理,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潍坊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安蔬菜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甜椒和白萝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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