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发表时间: 2024-01-23 17:57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省永济市裴牌面粉厂生产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永济市裴牌面粉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4日的小麦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省永济市裴牌面粉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麦粉共生产50袋,货值875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气候潮湿。整改措施:立即召回该批次小麦粉,对粮库进行防潮塑料膜覆盖。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省永济市裴牌面粉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875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0875元。

  二、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分小锅烀饼饭店使用的酒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分小锅烀饼饭店使用的酒杯(复用餐饮具),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分小锅烀饼饭店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分小锅烀饼饭店在使用该批次酒杯(复用餐饮具)时没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分小锅烀饼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永济市裴牌面粉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4日的小麦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麦粉共购进10袋,货值199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小麦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该批次小麦粉进行召回,对管理层展开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临猗县北景闷蛋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猗县北景闷蛋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的螺丝椒 ,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猗县北景闷蛋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50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猗县北景闷蛋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27日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陕西省大荔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猗县北景闷蛋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闻喜县阿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闻喜县阿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瑞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西合和大为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1日的花生芝麻酱,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闻喜县阿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芝麻酱共购进87瓶,共计34.80公斤,货值869.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闻喜县阿德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花生芝麻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商品管理,建立台账制度。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闻喜县阿德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六、山西回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不锈钢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0月28日,山西回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不锈钢盆,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回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锈钢盆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柜没有定期消毒。整改措施:定期消毒。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山西回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七、山西春熙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山西春熙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杯(复用餐饮具),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春熙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春熙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使用水杯(复用餐饮具)时未消毒。整改措施:加强定期消毒。

  3.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山西春熙记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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