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哪些情形可以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答: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