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网络商品交易,某企业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该企业是否应当在首页或主页位置提供其企业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提供会否处罚?
答: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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