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211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贾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收到《提案》后,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安排由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牵头,各相关职能单位、科室配合,及时与市政协委员沟通协调。针对“持续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问题,我们认真进行调研,逐条逐项落实,确保将提案中提出的每个问题查清摸透、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一、市场准入
我们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4、65、66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13、14、15、2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
准入条件: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禽蛋、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后方可购进,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购进。
1、经营者购进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进“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还应当查验相关认证证书。
2、经营者购进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文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或出场的生猪产品必须附具当批次“两证两章一报告”(“两证”是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B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是指加盖在猪肉胴体上的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验乞印章;“一报告”是指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附具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3)分割、包装的畜禽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4)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经营者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采取措施
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强化舆情监管。在央视“3.15”晚会报道的“香精大米”问题后,我们立即开展了对合肥市香王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寿县永良米业等企业生产销售的大米进行排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348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26家,检查了金龙鱼、香满园、成强御贡、稻花香、诺敏河、爱帮大米、褚峰大米、龙凤玉珠五常大米、香雪辽宁长粒香米、东北珍珠米等产品,没法发现问题大米。
2、强化重点品种监管。根据《运城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整治工作。针对种植业产品的豇豆、韭菜、芹菜,畜禽产品的鸡蛋、乌鸡、牛羊肉,水产品的大口黑鲈鱼、乌鳢鱼、鳊鱼、大黄鱼等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和抽检,2023年共抽检16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行政立案3起。相关情况已向市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3、强化源头治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也是市场准入的源头。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行为,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肉类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经营设备设施、建立规范食品快检室运行、完善入场经营者档案以及明确食用农产品日常管理的责任,引导入场经营者依法落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3年市场主体进行快检1314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4、实施电子化监管。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我市现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8个,已经全部纳入到监管信息系统中,监管人员每月最少对辖区农批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月的1至5日将检查情况通过系统进行报送。此项工作已在实施中。
三、下一步打算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肉类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继续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的食用农产品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增加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验批次,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高质量发展。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卢宇杰
联系电话:0359-5770097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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