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237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阳洋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排查老年代步车出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质量监管的政策现状
“老年代步车”又称低速电动车,泛指行驶速度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一类车辆,包括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和“残疾人助力车”。目前,“老年代步车”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根据其性能可将“老年代步车”划入低速电动车范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由于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山西省也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对于“老年代步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暂无法针对“老年代步车”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二、“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收到此提案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专门对如何切实开展“老年代步车”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研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下发了《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运市监质监〔2023〕18号),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整治措施:全面排查摸底。对运城市辖区内的“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经排查,我市范围内没有“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共计187家。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0余人(次),一是依法严厉打击“老年代步车”经营者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哄抬价格、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二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各销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登记以及产品质量追溯等制度,对进货来源不明、不合法的销售单位,立即责令停止销售,依法立案查处。加强宣传引导。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老年代步车”应注意的事项。二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认真做好涉及“老年代步车”的投诉举报接办、转办、督办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提示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谨慎购买“老年代步车”。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专项整治工作,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依法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提升“老年代步车”产品质量水平,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满意的“老年代步车”消费环境。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老年代步车”出行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胡景杰
联系电话:13834092199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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