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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广泛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 2023-04-19 15:17

  为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起草《运城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目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1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ycscztk@163.com

  2.办公电话: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发展服务科 0359-5770066

  附件:运城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工作,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实现对“个转企”小微企业全周期、全链条扶持,更好培育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落实我市作为省“个转企”试点区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和《运城市“个转企”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培育服务

  (一)培训经费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省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市监发〔2022〕50号)文件部署要求,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本地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培训安排专项资金,每户1000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计划,向当地财政部门协调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二)抓强重点培育。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重点培育库:

  1.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资金数额 2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且成立时间三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拥有县级以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标志的个体工商户;

  5.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局、税务局、人社局、商务局、统计局)

  (三)抓实引导培育。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引导培育库:

  1.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面积达到 2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3.从事新兴行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4.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扶持、鼓励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5.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四)抓准产业培育。结合各地区产业发展特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特别是属于产业链、专业镇,或者各类园区、平台、市场、产业集聚区中起带头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个转企”产业培育库。

  对列入重点培育库、引导培育库和产业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建立台帐,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领并采取“一户一策”上门指导、集中培训等措施加强联系服务,集中力量做好“个转企”前服务保障。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二、优化手续办理

  (五)优化登记服务。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新设企业负责人、股东且原主营业务不变的,支持其拓展经营业务、扩大经营范围。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以延续使用原主体“字号”,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在做到一网通办、半日办结基础上,企业开办全免费。(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六)便捷许可办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我省“一枚印章管审批”的优势,根据《个体工商户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对“个转企”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特别是公共卫生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等高频办理事项,除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实行审批方式外,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审批的,要明确变更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料不再重复提交,为“个转企”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公安、烟草等其他涉及许可审批部门)

  (七)简化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设置“个转企”绿色通道,12366服务热线开通“个转企”专线,提供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咨询导税服务;电子税务局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实现“最多跑一次”或“零跑动”的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强化综合扶持

  (八)实施财政奖励补助。

  1.市级奖励资金:2025年以内,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市财政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提供资金补助,奖补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运城市财政局)

  2.县级奖励资金:2025年以内,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免除刻章费用,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县(市、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转企成功后符合《山西省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晋财会〔2022〕26号)适用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局)

  (九)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1.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税务局)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

  (十)扩大就业给予社保补贴。

  1.“个转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人社局)

  2.对招用毕业年度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转企”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一)以工代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参保“个转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参保“个转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或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二)降低融资成本。对“个转企”企业进行贷款补贴让渡,对普惠客群、乡村振兴(普惠涉农)客群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对“个转企”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持续为“个转企”企业缓解流动性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运城中心支行、运城银保监分局)

  (十三)提供便捷融资服务。为“个转企”企业融资服务提供便利支持。对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金融机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存续年限、降低利率、个性化产品订制、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运城中心支行、运城银保监分局)

  (十四)创优全周期管理服务。

  1.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省、市关于助企纾困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要求,积极协助有转企意愿的失信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修复,保障“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支持参与“运城品牌计划”评选。支持质量品牌意识较强的“个转企”企业参与“运城品牌计划”评选,对获选的单位奖励1.5万元,并颁发奖杯、证书。(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开展知识产权帮扶。主动提升服务能力,在“个转企”企业的商标受理、专利申请、商标品牌体系建设、规范商标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有效解决我市“个转企”企业融资发展难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个转企”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助力“个转企”企业打造一批有潜力、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4.鼓励参与标准化项目创建工作。加强对“个转企”企业标准制定、标准的实施等进行帮扶,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加大标准化战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主导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助力孵化成长。引导“个转企”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发展,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推行柔性执法。对“个转企”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为主、重在纠正”的原则,推行轻微告诫、过罚相当,引导承诺整改,施行首次免罚,实现包容执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推动落实

  (十七)抓好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政策落实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业务条线政策实施的统筹、指导和推动,尤其确保一线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及时提供服务,为“个转企”企业享受政策提供更大便利。

  (十八)开展政策直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支持“个转企”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解读宣传,扩大政策公众知晓度。对支持“个转企”政策实施精准推送,开展政策评估,提高政策使用率。

  (十九)做好政策衔接。继续落实好《运城市“个转企”培育行动方案》(运市监〔2022〕53号)中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落实政策不断档,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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