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自然资源行业主体进行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为信用良好;B 级为信用较好;C 级为信用一般;D 级为信用较差。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A 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B 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C 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 D 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按规定留存。
第十四条 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互联网+监管”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并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情况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