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发改价费发〔2024〕173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卫健局:
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山西省卫健委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人口发〔2023〕3号)精神,现将运城市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托育机构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等。
二、收费标准
公办公营托育费收费标准为:托大班每人每月50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650元;乳儿班每人每月1100元。公建民营托育费收费标准为:托大班每人每月750元;托小班每人每月975元;乳儿班每人每月1650元。本收费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托育机构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自主核定,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托育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交纳,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伙食费标准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天计算,按月或季度收取。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滚动下月调整使用,结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三)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的,托育机构按停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
(四)办理退园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未办理退园手续因故缺勤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的,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五)托育机构要按规定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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