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价管科发表时间: 2024-08-09 16:43

运发改价管发〔2024〕14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4〕198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电价执行标准

  (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

  (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四)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各运营主体在确定充电服务费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合理、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标准确定以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三、各部门任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晋发改商品发〔2024〕198号有关规定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并监督落实。

  市供电公司于2024年8月底前对市城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排,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对不能单独计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12月1日-12月31日集中进行查缺补漏,原则上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我委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时间节点进行督办、纠正和监管。自2025年1月1日起未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监管并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运营单位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单独计量或报装等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结合属地实际,及时细化落实、执行晋发改商品发〔2024〕198号文件,确保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运营单位做好居民住宅小区内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单独计量或报装工作。

  未尽事宜,以国、省政策为准,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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