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增加行政职权8项,赋权1项,合计9项。其中取消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1项)、委托实施1项(行政许可1项)、增加5项(行政处罚5项)。
现将具体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事项,市直有关单位要制定取消后的监管方案,落实监管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委托实施事项,市直有关单位在制定后续监管办法时,要明确市、县两级审批权限,确保县级能够有效承接;对新增事项,要符合权责清单编制规范,应及时编制“一清单两张图”(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工作部门的指导和培训,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
以往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运城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项)
2.运城市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3.运城市政府决定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项)
4.运城市政府决定赋权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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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运城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
行政确认 |
市体育局 |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 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32 号)、《关于做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24〕109 号)和《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体竞〔2024〕13 号) |
取消 |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及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 |
|
2 |
撤销运动员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
其他权力 |
市体育局 |
取消 |
附件2
运城市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下放依据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保安员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关于下放保安员证核发审批权限的通知》(晋公传发〔2024〕58号) |
委托各县(市、区)公安局实施报名、审核、考试及发证工作,保安员证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并加盖印章。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实施重点监管; 3.实施信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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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运城市政府决定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审批部门 |
增加理由和依据 |
法律、法规具体条文 |
备注 |
1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
3 |
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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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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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运城市政府决定赋权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原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审批 |
赋权运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