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betway赞助英超西汉姆联队 关于印发运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运政办规〔2024〕3号 | [成文日期] : | 2024年11月15日 |
[发布日期] : | 2024年11月15日 | [状态] : | 有效 |
(运政办规〔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way赞助英超西汉姆联队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全市位于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工信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完善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根据认定程序,统筹协调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开展监控点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就企业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提出的相关认定标准出具审核意见书,强化协作配合,积极参加有关审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七条 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第八条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第九条 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连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第十三条 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组织属地企业申报监控点认定。
第十五条 企业自愿申请。拟申报认定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企业属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文件报送至市工信局,并附运城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报书。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市工信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住建、应急管理等监控点审核认定部门进行联评联审,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各有关部门出具部门审核意见书,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工信局。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通过部门联审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市工信局对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布。认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将名单报送省直有关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筹指导下,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其中,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用地和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项目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消防、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二十二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2年应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参考监控点认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或拟认定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监控点,确需认定的在上报文件后附该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情况说明。拟认定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监控点。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申请取消监控点资格;属地政府核实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取消企业监控点资格,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