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晋南烤馍(老树椒叶烤馍)、晋南炒琪(椒叶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晋南烤馍(老树椒叶烤馍),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7日的晋南炒琪(椒叶味),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晋南烤馍(老树椒叶烤馍)共生产200箱,共计985.60公斤,货值192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0日的晋南炒琪(椒叶味)共生产5箱,共计1.54公斤,货值5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共同原因是商品制作时使用了不同的食用油。整改措施:立即清理原料库;立即停止使用其它油脂。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胃你好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
(2)罚款66000元;
罚没款共计67480元
二、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的金丝蜜枣,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金丝蜜枣共生产40箱,共计320公斤,货值26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工作失误。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技能培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怡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
(2)罚款55000元;
罚没款共计57640元
三、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石头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 ,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日的石头饼,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石头饼共购进30袋,共计18公斤,货值29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石头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济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 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石头饼共生产50袋,共计32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石头饼时石头未及时清洗。整改措施: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全过程。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省永济市开张镇三义蕾蕾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300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300元
四、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蔬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蔬菜(山药),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山药)共购进25公斤,货值177.5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蔬菜(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提高公司对蔬菜品质的检测流程。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麻辣花生、椒盐味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陈酒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3日的麻辣花生,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陈酒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9日的椒盐味花生,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麻辣花生共购进7.84公斤,货值278.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该批次椒盐味花生共购进7.84公斤,货值278.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麻辣花生、椒盐味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大商联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高钙牛奶燕麦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北西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高钙牛奶燕麦片,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高钙牛奶燕麦片共购进80袋,共计25.2公斤,货值754.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高钙牛奶燕麦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环节;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8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诚品成百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水果店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的桔子,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桔子共购进19.20公斤,货值307.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桔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多供货商的把控,进货时索要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的姜,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20公斤,货值3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索要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