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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发布时间: 2024-08-27 09:18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盐湖区好劲道食品加工部,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的土豆粉,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豆粉共购进25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土豆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好劲道食品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豆粉共生产87.5公斤,货值3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重复放置了复配乳化增调剂。整改措施:对添加剂的使用采取专人专管、专人专放。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好劲道食品加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350元。

  二、河津市清涧佳佳福购物中心销售的土豆粉条(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清涧佳佳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津市城西鑫鑫土豆粉经营部,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7日的土豆粉条(湿),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清涧佳佳福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豆粉条(湿)共购进6.8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清涧佳佳福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土豆粉条(湿)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清涧佳佳福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城西鑫鑫土豆粉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土豆粉条(湿)共生产7.65公斤,货值38.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白矾用量不准确。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添加剂的使用剂量。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城西鑫鑫土豆粉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034元。

  三、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销售的辣子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百利香食品调味厂 ,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的辣子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子面共购进40袋,共计7.2公斤,货值220元;已销售39袋,剩余1袋销毁。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在购进该批次辣子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环节,索票索据。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荣河壹加壹生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百利香食品调味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子面共生产500袋,共计90公斤,货值2000元;已召回23袋,共计4.14公斤。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疏于管理重复添加。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及对原材料的把控。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百利香食品调味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的辣子面(180克/袋)2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70000元;

  罚没款共计72000元。

  四、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花生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瑞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山西合和大为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的花生芝麻酱,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芝麻酱共购进19.2公斤,货值480元;已销售8公斤,剩余11.2公斤。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花生芝麻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人员管理,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易家生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的花生芝麻酱28瓶(400克/瓶)。

  五、临猗县卓里河韵生鲜超市销售的压饼(烘烤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猗县卓里河韵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昔阳县溢香缘食品加工厂 ,委托生产企业为昔阳县泉欣农牧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9日的压饼(烘烤类糕点),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猗县卓里河韵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压饼(烘烤类糕点)共购进5.25公斤,货值1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猗县卓里河韵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压饼(烘烤类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进货环节的把控,积极履行进货查验。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猗县卓里河韵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销售的方便荞麦粉碗团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金圪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的方便荞麦粉碗团,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方便荞麦粉碗团共购进6.4公斤,货值1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方便荞麦粉碗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河津市城区丁丁便民商店销售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城区丁丁便民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河津市城东薯缘粉条经营部 ,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日的粉条,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城区丁丁便民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条共购进10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城区丁丁便民商店在购进该批次粉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城区丁丁便民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省河津市城东薯缘粉条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条共生产25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不当,超量添加食用明矾。整改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省河津市城东薯缘粉条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300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300元。

  八、运城吾悦快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的花生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吾悦快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瑞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山西合和大为时代科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的花生芝麻酱,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吾悦快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芝麻酱共购进78.8公斤,货值1962.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吾悦快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花生芝麻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履行索票索据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吾悦快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6日的白醋王,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白醋王共生产4500,货值64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醋的提供方有问题。整改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严格把控生产环节。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米汤泉酿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50元;

  (2)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共计26450元。

  十、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生产的老宁醋坊原浆陈醋、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9日的老宁醋坊原浆陈醋和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老宁醋坊原浆陈醋共生产25公斤,货值53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老宁醋坊原浆小米醋共生产6公斤,货值15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灌装前,灭菌不完全。整改措施:每一次灌装醋前严格执行灭菌操作。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岚山根·运城印象老宁醋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6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686元。

  运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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