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31 17:45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77号裁决书公告)
山西德润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一冰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已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山西德润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一冰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2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南区裴相路,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劳动监察保障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359-2597200)。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