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金瑞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酥馍片(烘烤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金瑞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7日的红枣酥馍片(烘烤类),经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金瑞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红枣酥馍片(烘烤类)共生产5170包,共计223公斤,货值16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标称生产企业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停电,第一天生产的没有及时包装完,致菌落超出国家标准范围。整改措施:召回已售商品;对现存的产品进行检验;对成品库进行紫外线消毒杀菌。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金瑞达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92元。
(2)罚款合计75000元。
罚没款共计76692元。
二、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标称生产企业运
城市橙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的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共购进150袋,共计12公斤,货值667.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每批商品入超市前需要提供检验报告;加强员工日常管理。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胖达鲜生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橙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腐串(非发酵性豆制品)共生产90公斤,货值167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误把食品添加剂公斤当市斤,称重时比例出现误差。整改措施:对商品进行召回;对工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橙霖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裁量因素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1375元。
三、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销售的蜂蜜蛋糕(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好麦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的蜂蜜蛋糕(糕点),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蜂蜜蛋糕(糕点)共购进20袋,共计8公斤,货值19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蜂蜜蛋糕(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日常管理;积极履行进货查验。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河津市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好麦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蜂蜜蛋糕(糕点)共生产40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24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未清洁干净烤盘上的油渍。整改措施:对商品进行召回;加强员工培训管理。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好麦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
(2)罚款55000元;
罚没款共计56620元。
四、绛县横水镇特美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奶油瓜子、干炒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横水镇特美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由标称生产企业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红兵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的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的奶油瓜子、干炒瓜子,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奶油瓜子糖精钠(以糖精计)、干炒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横水镇特美易购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购进75公斤 ,货值18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奶油瓜子共购进102.9公斤 ,货值20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干炒瓜子共购进88.2公斤 ,货值176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绛县横水镇特美易购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奶油瓜子、干炒瓜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横水镇特美易购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红兵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蒜味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生产50箱,共计250公斤,货值25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奶油瓜子共生产441公斤,货值3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干炒瓜子共生产441公斤,货值3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的原料中含有二氧化硫及工人未搅拌均匀造成。整改措施:对现存原材料委托第三方检验;对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排查。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红兵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700元;
(2)罚款80000元;
罚没款共计89700元。
五、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生产的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的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生产490公斤,货值35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生产250公斤, 货值2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中含有二氧化硫。整改措施:对现存原材料委托第三方检验;对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排查。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录娃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2)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5600元。
六、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广兴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山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广兴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销售的由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恒达蕾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的山花蜂蜜,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广兴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花蜂蜜共购进15瓶,共计15公斤,货值4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广兴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山花蜂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履行商品的索证索票。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广兴荣河壹加壹生鲜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共计30450元。
七、稷山县福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由标称生产企业为稷山县福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郑州香蕴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的蜜枣,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福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蜜枣共生产200余公斤,货值1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减少的情况下,添加剂没有减少。整改措施:对商品进行召回;对在岗员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福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3)罚款70000元;
(4)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给予800元行政处罚;
罚没款共计72400元。
八、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销售的蔬菜(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3日的蔬菜(辣椒),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辣椒)共购进100公斤,货值691.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蔬菜(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履行相关进货查验等义务。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河壹加壹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王中琦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江米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王中琦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江米条,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王中琦食品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江米条共生产220包,共计72.6公斤,货值70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油锅温度不能自动控制,加工时油温过高引起。整改措施:严格把控原料,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程;油炸锅改换自动油炸锅。
(四)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省运城经济开发区王中琦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3)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4)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704元。
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韭菜,经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7公斤,货值106.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购进商品时及时保存购进凭证。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乐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