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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船舶检验受理和发证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0 19:11

  各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船舶检验受理和发证程序的通知》(晋交水运函〔2024〕110号),“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事项已移出《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做好下一步船舶检验受理、检验和发证工作,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就优化船舶检验受理和发证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船舶检验的受理、检验、证书签发均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二、我市未设立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各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指定专人配合省市两级做好船舶检验的受理和现场检验协调工作,并根据省级船检机构验船师统一调配需求,协调辖区验船师参加现场检验。按照省厅2023年文件要求,我市相对集中检验时间为每年4月份。各县(市、区)船检负责人要及时提醒待检船舶所有人准备申请资料,集中收集齐后,统一邮寄至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申请检验(也可由申请人自行邮寄申请检验)。检验完成后,由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签发后的证书邮寄至申请人。

  三、垣曲县渔船检验分支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全市小型渔船的受理、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各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梳理掌握辖区待检船舶信息,将上述事项告知辖区船舶所有人,并将船舶检验负责人信息(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于3月22日前报市局水路管理科。

  船检申请资料邮寄收件人: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检验技术部冯建祥部长,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山西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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