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制定《运城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着力构建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共治氛围,根据《运城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运信用办〔2023〕1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信息记录共享为基础,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主要目标。2023年,全面推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评级、信用产品应用等监管新机制,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重点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运行有效,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重点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重点是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领域的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3个顶层设计文件,认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政策和任务,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宣传屏、宣传栏等方式原文转载,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总结经验亮点,出台落实文件,进一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向深入。
顶层设计文件指:1.《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9.《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二)完善农安信用管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信用信息采集、动态管理、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失信行为有奖举报、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等内容,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和评价体系,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承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农资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评价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等,不断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三)强化生产主体信用管理。持续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完整记录生产经营主体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息还应包含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要依托国家或省级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逐步将纸质化信用档案转为电子化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要认真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规定,及时归集“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五类行政管理信息。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承诺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提高“双公示”工作质量。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门在部门网站和“信用运城”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信息。依托“信用运城”网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主动全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做到“全覆盖、零遗漏”,确保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认真落实《运城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0〕33号)、《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方案》(运农发〔2022〕106号),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开展信用分类分级,落实“双随机”监督检查中的差异化监管对策。鼓励各级监管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系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要按照《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等工作挂钩要求的通知》(运农发〔2021〕71号)要求,推动“四挂钩”机制全面落地,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六)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强化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引导其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提高管理者的诚信文化素质,形成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质量安全文化。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其他专业培训等途径,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诚信典范,使全行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努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此外,对大众媒体和上级部门检查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负面事件信息,要积极主动及时处理并回应关切。要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严格预防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各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将各自领域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各阶段性目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及信息数据的收集、反馈等,并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三)强化财政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经费来源,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确保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四)强化示范引领。构建协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探索将信用评价标识嵌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上明确标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实现“合格证+追溯+信用”有机融合,通过合格证为消费者搭建直观的主体信用平台,打造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用信示范亮点。
(五)强化考核激励。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进模式。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督导检查,对成效突出的予以肯定,对推进不力、失信行为多发的予以通报。各地要定期对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