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认真做好运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工作
(一)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情形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
(三)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市、县级税务部门。审批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并加盖审批章或单位公章。执收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收取易地建设费,同时建立收费台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可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到政务大厅办税 服务窗口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缴纳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税务部门征收费款暂使用税收票证,待条件成熟后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生成的电子票据。
(四)执收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和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五)执收单位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六)易地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市、县收缴的易地建设费除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外,其余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可用于以下支出:
1.市、县级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含人防机动指挥所) 及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2.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3.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演习;
4.公共人防工程、疏散场所、疏散干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5.组织指挥、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基本业务费,通信业务费;
6.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
7.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
8.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9.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10.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防工程建设。
(七)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信息化建设工程应当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列入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
(九)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市、县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级财政对账后的所辖县(市、区)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十一)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批准、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2.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3.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4.挤占、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本通知由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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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