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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11-07 10:13
2022年11月4日 运发改价费发〔2022〕1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4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

  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2〕4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煤改电”基础电量

  由于运城市位于山西西南部,夏季天气极为炎热,7—9月份是空调制冷负荷、居民用电量快速飙升月份,经我委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请示,并经市政府2019年第6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市按照4—6月份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

  二、“煤改电”及自行改造“煤改电”用户电价政策

  “煤改电”及自行改造的“煤改电”用户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均以当地能源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为准。自行改造的“煤改电”用户,经当地能源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居民家庭“煤改电”三种计价方式电价政策,即峰谷时段计价方式、用电量计价方式、平段电价计价方式。“煤改电”补贴按照当地政府(能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

  (一)各县(市、区)在10月24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煤改电”区域供暖项目,应于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经审核认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测算公示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二)2022-2023年采暖期结束后,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对农村地区“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于2023年5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用户准确理解“煤改电”电价政策。

  除上述通知要求外,其他事项均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2〕420号)文件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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