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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市住金函〔2021〕7号
各科室、业务大厅、管理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方案》(运建城字〔202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出资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类银行卡,房屋产权在配偶名下的,须提供婚姻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购房合同;
3、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
4、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提取时限及额度
自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分摊金额。
四、其他规定
提取申请人依照本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符合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相关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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