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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 2020-12-03 10:4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正常和人民群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社会参与,快速反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县级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运城日报社、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市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市级其他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的联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运城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运城军分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运部队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运城市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秩序维护、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单位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融雪剂、清雪设备、公交车用燃油及燃气等)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协调和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建设,指导城市市政道路设施损坏、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和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卫计部门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交通运输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临时生活救助,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车辆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消防和救援工作。

  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指导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搞好应急体系及队伍建设,并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4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掌握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编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城市公交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6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有关单位各自的职责,成立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5个工作组,相互配合,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1 现场抢险组

  现场抢险组组长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武警部队、现役及预备役部队、应急抢险机构、公共交通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2.6.2 医疗救援组

  组长由参加现场救援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市医疗救援组派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6.3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警、治安、消防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6.4 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与救援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改、财政、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气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经信委及公共交通企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6.5 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参加救援的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参加救援的新闻媒体负责人组成。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了解掌握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7 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营专家、城市建设与管理专家、化工及民爆专家、交通管理与消防治安专家、医疗救护专家、卫生防疫专家、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派,对突发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防及信息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职责。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检测和分析相关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监测信息,落实有关单位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 预警级别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1)Ⅰ级(红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或可能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2)Ⅱ级(橙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运输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 Ⅲ级(黄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行业稳定造成影响。

  (4) Ⅳ级(蓝色)

  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可能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各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明确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分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预警,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 应急响应

  4.1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公共交通瘫痪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省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

  (2)Ⅱ级(重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事件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较大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主要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事件,对一定范围内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

  (4)Ⅳ级(一般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心城区及县级城市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下事件,仅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

  4.2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 信息报告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对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与此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Ⅱ级响应。城市公共交通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4.2 Ⅲ、Ⅳ级响应。由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并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响应。

  4.5 响应行动

  4.5.1 发生Ⅰ、Ⅱ级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及时开通与省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等单位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并传达市人民政府应急指令,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5.2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5.3 发生Ⅲ、Ⅳ级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县(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开展工作。

  4.5.4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4.5.5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6 发生Ⅰ、Ⅱ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报告。

  Ⅰ、Ⅱ级突发事件快报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营运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6 应急支援

  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所在县(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7 新闻发布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对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保密程度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由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公众。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5.1.1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 调查报告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城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单位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市应急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有关单位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县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经信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直有关单位备案。

  6.4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机构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6.5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或者向当地驻军求援参与或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单位应为公共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各县(市)城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7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应急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7 附 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公共汽车、电车在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城市市区间进行的旅客运输,不包括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等。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人员伤亡事件,因特殊气象条件、地质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公共交通有关设施严重损坏或破坏等。主要包括:

  (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

  (2)城市公交系统发生治安事件、不稳定事件等;

  (3)因人为因素或燃油燃气等原因导致城市公交企业营运车辆出现大面积停运;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5)爆发传染性疾病等疫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每3年更新一次。

  7.2.2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公共交通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重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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