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
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11.《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
14.《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3号)
16.《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跨县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前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急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单位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必威西盟体育手机app下载 专项应急预案,是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本辖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煤炭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
2.1.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3)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解除预警;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4)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等应急保障及救助支援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或环保、气象等有关单位发布的信息,组织市文化局等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划。
市经信委(国资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负责在市级应急响应中,配合市环保局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对有关工业企业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综合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在应急响应中组织协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应急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按照预警级别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安排运城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车辆限行等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市级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编制《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对县(市、区)、开发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市住建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和公路客运应急方案,指导县(市、区)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交交通和公路客运保障应急方案,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市农委:负责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市卫生计生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导协调重污染天气影响区域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
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做好优质煤资源的储备和调配的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市环保局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气象条件分析、气象监测预报工作;联合市环保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做好全市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市文化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向公众发布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市供热供气办:配合市经信委(国资委)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燃气限供。
运城供电公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配合市经信委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并监督落实。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停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检查和禁止乡(镇)、村秸秆燃烧;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本行政区域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各种防范措施。
2.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组织制订和修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3.2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局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部署和协调县(市、区)环保、气象部门做好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3.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
2.3.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决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结合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1-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2.1 预警发布
(1)监测预警组建立日常会商制度,会商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等内容。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4)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5)当出现连续3天300<AQI<500,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3.2.2.2 预警解除
(1)监测预警组负责连续监测和跟踪预测,当预警区域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超出或未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调整或解除意见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调整或解除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预警解除批准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监测预警组与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应急监测
监测预警组应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日常监测工作,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的变化情况,组织专家对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适当加大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频率。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监测预报工作。
4.3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4 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报道等。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县(市、区)、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应包含
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呼吸污染空气。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4.2 Ⅲ级响应措施应包含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市卫生计生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确保非冰冻期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1次/日洒水抑尘作业。
(6)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等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轮流限产措施减排15%-30%污染物排放总量;电力、水泥行业实行“一厂一策”,通过优化治理工艺措施实现减排,达不到减排要求时水泥企业水泥窑保温运行,熟料磨及后部工序停运;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企业实行“一厂一案”,采取窑炉保温运行,配套的破碎、研磨等设施停运的措施通过轮流停产实现减排;所有采石场、石灰矿、石材加工厂、其它建材、铁合金、金属镁、铸造等企业也实行“一厂一案”, 通过轮流停产实现减排。市区汽车4S店喷漆车间实施停产。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首先予以限产,对污染防治设施完善,运行维护到位可稳定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可推迟限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③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占总量80%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对其它工业企业和燃煤锅炉加大检查频次,保障各类煤堆、料堆、渣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控制
①市区所有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及拆迁工地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进出工地的车辆100%清洗,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②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冲洗1次以上(零度以下低温天气除外),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整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③市区拉运渣土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机动车污染控制
①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在市区范围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责令限期强制维护;中型、重型货运车辆全天禁止进入市区。
②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公安部门备案,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4)面源污染控制
①禁止室外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②禁止农作物秸秆违规焚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其他措施
①每8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②每24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6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③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实施灵活调度,市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④储备调配优质煤炭资源。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⑤配合牵头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燃气限供。
责任单位:市供热供气办
⑥配合牵头单位,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运城供电公司
4.4.3 Ⅱ级响应措施应包含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等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市卫生计生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等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响应措施。
②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要启动应急预案,钢铁、焦化、电力、化工、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减排30%-50%污染物排放总量;水泥、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使用窑炉生产的建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停产;油墨、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及家具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车间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或车间实施停产。各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原则,通过轮流停产实现减排。预警发布前已停产的企业不得在应急响应期间复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③对所有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扬尘污染控制
①所有施工工地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抢险工程除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②拉运沙石、渣土的车辆全部禁止通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机动车污染控制
加大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市区范围内按车牌号数字尾号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4)面源污染控制
停止各类煤炭、沙石装卸筛选作业;市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临时强制性停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其他措施
①每6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②每12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12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③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市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④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4.4.4 I级响应措施应包含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在市区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课放假。
(3)市卫生计生委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协调市广播电视台、运城日报社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出行。
4.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条件下及Ⅱ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
(1)工业污染控制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等级确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实施相应措施;
②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机械加工、食品加工企业外,其余所有大气排污企业全部停产。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热供气办、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机动车污染控制
本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在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再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提前报市公安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地点。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3)其他措施
①每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②每6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6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2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③提请省环保厅启动重污染天气防治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④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煤炭局)
在各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停驶的措施中,军队、急救、抢险、环卫、执法等特殊车辆和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4.5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6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
4.8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经总指挥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
4.9 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
5 监督检查
由督导检查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问责,各级、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级、各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组建环境监测监察、气象预测预报及医护应急等3支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到位,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方面的专家及时到位。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保障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县(市、区)、开发区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工作程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4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
6.5 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城市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城市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城市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
绿标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Ⅰ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必威西盟体育手机app下载 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