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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YC00103-0601-2018-0502 发文机构 : 必威西盟体育手机app下载
体裁分类 : 其他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40 主 题 词 : 40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18日
标 题 : 必威西盟体育手机app下载 关于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必威西盟体育手机app下载 关于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7-07-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发〔2017〕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政管理权479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对下放的行政职权要编制《权责清单》,8月25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运城开发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市政府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政管理权目录(4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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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赋予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政管理权目录(479项)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

行政许可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跨区项目及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3

招标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市发改委

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5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五、六条

6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7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8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

9

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10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十六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1

行政强制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

12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计划、资金等事项初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第十、十一条

13

教育收费(政府制定价格除外)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1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六、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

15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的初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6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初审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第二十条

17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

市人社局

18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19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

20

就业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2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22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3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六十一条

市人社局

24

行政给付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二十七、四十五条

25

其他权力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备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2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条

27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号);《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22号);《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24号)第四条

28

创业实训基地认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号);《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关于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政策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385号)第三条

29

部分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评委库成员调整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第一条;《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第九条

30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第五条

31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32

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3

行政许可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

34

行政确认

供应商资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35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

3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3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38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

39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40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41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

42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七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3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

4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

4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

46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行为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47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48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建立有关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49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50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51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52

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二十四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53

行政处罚

对任用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山西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

5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处罚

《山西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5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

56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57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

58

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59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60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日期结账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61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62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63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64

其他权力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

65

暂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66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67

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6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五条

市安监局

69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市安监局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7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78

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80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8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82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85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市安监局

87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88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89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90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91

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92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93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94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95

对企业违法违规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96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八条

97

对危化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98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九条

市安监局

99

对已经取得危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100

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101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10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10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105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106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107

对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0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市安监局

10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1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111

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112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113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

114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包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五条

115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16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

117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18

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119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120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121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122

其他权力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二、三级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条

123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12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市环保局

125

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2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

12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128

对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129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130

对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十九条

131

对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132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

133

对拒报、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34

对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3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36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37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移、处置、贮存、固体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市环保局

139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40

对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41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142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143

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44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145

对擅自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146

对未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47

对未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48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

149

对违反转移放射性同位素规定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150

对违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规定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放射性安全防护规定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

市环保局

152

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153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二条

154

对违反环保资金使用规定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三条

155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156

对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

157

对违反禁止养殖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

158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条

159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恢复规定的处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五条

160

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十八条

161

对擅自或者违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处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

162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处罚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市环保局

16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165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166

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二条

167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市食药监局

168

食品摊贩登记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核发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71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食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72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食药监局

174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75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176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177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178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179

对生产经营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180

对不能提供食品检验报告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181

对未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清单、产品标准代号以及食品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第二十七条

182

对混装非食用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第二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83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第三十四条

市食药监局

184

对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标识不规范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第三十六条

185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7号)第五十条

186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187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188

对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或者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189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190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规定的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191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92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193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94

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195

行政处罚

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市食药监局

196

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19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98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99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200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不按处方销售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01

对违反药品标识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

202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03

对违反药品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204

对擅自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渠道供应兴奋剂的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八条

205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206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07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

市食药监局

208

对未按规定备案,产品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

209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注册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经营非法产品等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210

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

211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执行相关制度及违法经营使用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

212

对篡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器械虚假广告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

213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核查即恢复生产,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

214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

215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条

216

对以展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

217

对向无证经营药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18

行政处罚

对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或违规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市食药监局

219

对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条

220

对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一条

221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

222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

223

对医疗机构无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条

224

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召回、未按要求重新召回、未按要求记录或报告召回情况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条

225

对未建立召回制度、不配合调查、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擅自变更召回计划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226

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停止销售、使用缺陷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二条

227

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

228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29

行政处罚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市食药监局

230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231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对过期或者废弃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经营使用小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232

对药品召回从轻处罚或免责情形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

233

对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二条

234

对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三条

235

对未记录召回情况及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

236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拒绝协助开展调查;未提交评估报告、召回计划、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未经备案变更召回计划的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三十五条

237

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整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库房地址;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单位;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238

对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39

对出租、出借或违法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4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食品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

市食药监局

241

对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24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4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244

查封、扣押存在安全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245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24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他有关材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247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248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及其生产工具,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

249

查封、扣押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

250

其他权力

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抽样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51

其他权力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八条

市食药监局

252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项

市气象局

253

其他权力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

254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市住建局

255

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256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

257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258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25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九项

260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6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62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63

行政强制

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64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

265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运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十条

266

用水定额核准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67

用水计划审批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68

用水计划指标核减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

269

新增和增加用水量的核准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70

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7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的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272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27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274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审批(现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六、七条

275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以及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76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77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

278

建设工程劳保基金的收缴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322号)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79

其他权力

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

280

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表彰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281

房地产企业资质初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282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

28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284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285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286

对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

287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288

对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注册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三条

289

对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业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并收取费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290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估价师或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市住建局

29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第三十五条

292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29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九条

294

对将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按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条

295

对未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296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297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298

对房地产中介人员未取得中介从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中介服务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99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300

对开发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01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在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

302

对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六条

303

对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

304

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

305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条

306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307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30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或违反规定从事经纪服务,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309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或者未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六条

310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七条

311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九条

市住建局

313

对物业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

314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一条

315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二条

316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

317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四条

318

对物业管理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19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九十一条

320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

32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

32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处罚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

323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24

行政处罚

对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

325

对出租房屋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把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作为住房出租的处罚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326

对房屋出租30日内未到当地房地产部门备案,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30日内未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

327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

328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329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

330

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二条

331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三条

332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

333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四条

334

对城市房屋白蚁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

33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或白蚁预防证明文件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六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36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六十条

市住建局

337

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338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339

对监理单位违法开展监理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340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341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保证质量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342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343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344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345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346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34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4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市住建局

349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35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351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352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和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

353

对建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第四十一条

354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355

对建设单位提出违规要求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356

对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未尽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357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358

对在项目安全管理中施工单位未提供组织、人员、设施等保障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359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6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作业周边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市住建局

361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违规使用施工机具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362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363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 

364

对建设单位规避招标、透露招标有关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五十二条

365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泄密和串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366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367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368

对投标人资格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369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37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371

对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投标约定订立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市住建局

373

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违规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374

对招标人违规收、退保证金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375

对在招投标中出借资质(资格)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九条

376

对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37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六条

37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七条

379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八条

38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三十九条

38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四十条

38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四十一条

38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市住建局

385

对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386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387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

388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

389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9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91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9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93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9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395

行政处罚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

396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39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398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399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400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

401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违规处置事故情况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402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

403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404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405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406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0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规验收、检测的处罚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住建局

408

对检测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和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409

对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

410

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条

411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一条

412

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413

对擅自变动房屋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

414

对违反抗震加固有关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415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七、三十一条

416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417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1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出具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住建局

419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

420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

42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422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423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424

对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42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

426

对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

427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428

对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429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

431

对未取得或违反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五条

432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六条

433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七条

434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有关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义务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八条

435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九条

436

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有关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条

437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一条

438

对建设、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十二条

439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城市供水规定运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440

对城市供水用户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441

对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42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用水户违反节约用水规定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住建局

443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44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445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446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447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

448

对污泥处理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

449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45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451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452

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5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

454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455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456

对在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条

457

对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不及时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458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459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60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

461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462

对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八条

463

对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处罚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十九条

464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条

465

对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户未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洗车的处罚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一条

466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3号)第九条

467

对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用城市地下水,凿井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超计划取水,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处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

468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三十条

469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街施工不设护拦、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三十一条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原实施部门

47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

471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472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

473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的处罚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第二十七条

474

对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处罚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第二十八条

475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条

476

对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干道绿化带及干道两侧绿化工程方案未按规定审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

477

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478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479

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建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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