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表时间:
2020-06-05 10:05
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强制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强制措施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2 | 行政强制 | 医学隔离的强制措施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3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相关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相关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关单位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7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9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0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相关单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2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3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4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29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1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2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5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8 | 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摘取人体器官违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39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1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2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4 | 行政处罚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6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7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48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49 | 行政处罚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行政案件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 市卫健委法制科 |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 5个工作日 |
50 | 行政处罚 |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1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无许可证、健康证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2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和用品用具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3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4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导致危害扩大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5 | 行政处罚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6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7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3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聘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8 | 行政处罚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