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的本质特征与实现路径研究

发布日期:2023-06-15|信息来源:源点credit、国信高端智库|阅读次数:1

我国信用建设真正进入快车道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后,尤其是2015年以后,国家将信用建设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充分结合,并逐步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才使得信用建设找到了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土壤。

本文节选自《信用蓝皮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报告(2021-2022)》中“信用监管的本质特征与实现路径研究”。作者:韩家平,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信用监管的主要特点

综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笔者提出如下定义: 信用监管是指以现代社会治理和信用管理理论为指导,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信息共享、分级分类和精准智能监管为手段,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共治制度。
为了更清晰地凸显信用监管机制的特点,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传统监管机制的不足。一般认为,传统监管机制以事前审批为主,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容易形成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审批效率、监管效率比较低,监管效果比较差,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二是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容易滋生腐败。三是在一定意义上存在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部门之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存在部门分割的状况,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根据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信用监管机制具有六大特点:
一是 突出了“信息”和“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信息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过程,突出强调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作用,从信用角度看,信用监管是充分运用征信、评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是通过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的分类监管。
二是 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全程信用监管。
三是 大幅提升失信成本,让监管“长出牙齿”。 例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四是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监管”和精准监管、智能监管。
五是 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六是 多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等。

信用监管机制的实现路径

监督管理是政府等公共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但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信用监管机制是一个新生事物,而且国际上也没有多少先例可以借鉴。与此同时,信用监管涉及法规标准、信息数据、信用评价、共享应用、分级分类、技术平台和多元共治等要素,要顺利实施信用监管本身难度就很大,的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根据信用监管的定义和特点,笔者认为,信用监管的具体实现路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 完善信用法规标准规范 ,尤其是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制度,将信用机制嵌入所有经济社会管理规则。
二是 健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信用监管平台 ,不断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
三是 拓展信用监管的应用场景 ,将信用监管与各种应用场景有机融合,形成管理闭环。
四是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作用 ,建立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共治制度。
五是 协调推动公共信用机制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信用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目前信用监管主要在一些垂直管理领域(如市场监管、海关、税收等)和交通、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应用,形成了一些制度性成果和典型应用场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总体来讲,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仍需进一步完善。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十四五”时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科学的信用监管必将对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效能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高经济社会治理水平,建设高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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